申请人(公司名称):连平县益众家政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连平县元善镇新城花园1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瑜
你公司于 2024年4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你公司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期限三年。
连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