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G-2021-00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河府函〔2020〕414号)等规定,将原由县政府及所属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将《河源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第一批)》(共279项,见附件2)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政府及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二、各镇要充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力量,确保人员配备满足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三、乡镇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前,原县行政执法部门已立案审查的案件,由原部门继续办理完毕。各镇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职权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或需确定特定区域管辖权的,由县政府协调决定。
四、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乡镇解决专业性执法问题。各镇的行政执法职权需要动态调整的,按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五、乡镇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要求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全面应用。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河源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第一批).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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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