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3754544741Y
地址:连平县内莞镇九连高湖村
法人:王兰根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进行了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矿区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尾矿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2022年5月13日对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2022年5月13日对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5月13日现场检查相关相片;
4.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河环连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公司擅自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应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你公司建有尾矿砂处理设施,尾矿砂经充填站处理后全部用于井下充填。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市生态环境局连平分局2楼206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7日